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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发布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新规
2007-07-21 11:52 来源: 作者: 网友评论0条 浏览次数 0

为保证我国出口食品质量安全,打击食品非法出口行为,维护我出口食品声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近日发布公告,决定自二零零七年九月一日起,对所有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

  公告要求所有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食品,销售包装上必须加施检验检疫标志。运输包装上必须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卫生注册登记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并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出具的证单中注明上述信息,以确保货证相符,便于追溯。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出口食品查验时如发现货证不符或未加施检验检疫标志,一律不准出口。

  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出口食品范围为:水产品及其制品、畜禽、野生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肠衣、蛋及蛋制品、食用动物油脂,以及其他动物源性食品。大米、杂粮(豆类)、蔬菜及其制品、面粉及粮食制品、酱腌制品、花生、茶叶、可可、咖啡豆、麦芽、啤酒花、籽仁、干(坚)果和炒货类、植物油、油籽、调味品、乳及乳制品、保健食品、酒、罐头、饮料、糖与糖果巧克力类、糕点饼干类、蜜饯、蜂产品、速冻小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上食品凡有销售包装,必须在销售包装上加施;运输包装如为筐,麻袋等无法加施的不要求加施,散装食品不要求加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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