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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部分3.3条、3.4条为强制性条款。
DB33/ 560-2005《无公害泥螺》分为二部分:
──第1部分:养成技术规范;
──第2部分:质量安全要求。
本部分为DB33/ 560-2005的第2部分。
本部分参照了欧盟理事会指令(91/492/EEC)《活双壳贝类生产和投放市场的卫生要求》、CAC标准CODEX STAN 193-1995,Rev.1-1997 《食品中污染物和毒素通用标准》、欧共体委员会规则(EC)NO(466/2001)《规定食品污染物最高限量的委员会规则》、欧共体理事会规则(EEC)NO(2377/90)《关于确定动物源性食品中兽药制品最高残留限量程序的规定》(2003年修订)。
本部分由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检中心(舟山)、浙江省海洋水产养殖研究所。
本部分起草人:郑斌、吴洪喜、周志明、丁跃平、曾国权。
无公害泥螺
第2部分: 质量安全要求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泥螺(Bullacta exarata )的质量安全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保鲜。
本部分适用于野生、养殖的鲜活泥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T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23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T 5009.190 海产食品中多氯联苯的测定
NY 5070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要求
SC/T 3015 水产品中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SC/T 3023 麻痹性贝类毒素的测定 生物法
SC/T 3024 腹泻性贝类毒素的测定 生物法
SN 0208 出口肉中十种磺胺类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3 质量安全要求
3.1 感官要求
泥螺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泥螺的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外壳 外壳完整、薄而脆、表面光滑
体色 黄绿色
肉体 体肥、皮肤略透明
活力 腹足伸缩自如、匍匐移动迅速
3.2 规格等级
规格等级判定应符合按表2的规定。
表2 规格等级
等 级 每千克产品个体数N,颗 个体重量G,g
大(L) N<400 2.50<G占95%以上
中(M) 400≤N<700 1.43<G≤2.50占95%以上
小(S) 700≤N<1000 1.00<G≤1.43占95%以上
3.3 微生物指标
泥螺产品的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 个/克 ≤ 106
大肠菌群,个/100克 ≤ 300
致病菌(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 不得检出
3.4 安全指标
土霉素、磺胺类的限量应符合NY 5070的规定。
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见表4。
表4 有毒、有害物质最高限量
项 目 指 标
无机砷,mg/kg ≤ 1.0
铅,mg/kg ≤ 1.0
镉,mg/kg ≤ 1.0
汞,mg/kg ≤ 1.0
铬,mg/kg ≤ 2.0
多氯联苯(PCBs),mg/kg ≤ 0.2
麻痹性贝类毒素,MU/100g ≤ 400.0
腹泻性贝类毒素,MU/100g ≤ 5.0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
将样品放于洁净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明亮处,目测壳色、个体大小及色泽。
4.2 规格等级检验
用精度为0.1g的天平或电子秤随机称取样品,清点样品数量,按表4规定划分规格等级。
4.3 样品制备
将去壳后的泥螺肉约1kg立即用绞肉机绞碎3次,绞肉机的孔径应在1.3mm~3mm之间。也可使用组织捣碎机打碎数分钟,中间需不断停机,以便刮掉杯壁上的泥螺肉。
4.4 无机砷
按GB/T 5009.11中的规定执行。
4.5 铅
按GB/T 5009.12中的规定执行。
4.6 镉
按GB/T 5009.15中的规定执行。
4.7 总汞
按GB/T 5009.17中的规定执行。
4.8 铬
按GB/T 5009.123中的规定执行。
4.9 多氯联苯(PCBs)
按GB/T 5009.190中的规定执行。
4.10 麻痹性贝类毒素
按SC/T 3023中的规定执行。
4.11 腹泻性贝类毒素
按SC/T 3024中的规定执行。
4.12 菌落总数
按GB/T 4789.2中的规定执行。
4.13 大肠菌群
按GB/T 4789.3中的规定执行。
4.14 沙门氏菌
按GB/T 4789.4中的规定执行。
4.15 副溶血性弧菌
按GB/T 4789.7中的规定执行。
4.16 土霉素
按SC/T 3015中的规定执行
4.17 磺胺类
按SN 0208中的规定执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规则
以同一养殖场中、同时收获的养殖条件相同的泥螺及泥螺产品为一批次。
5.2 抽样方法
5.2.1 泥螺产品随机取样量见表5。
5.2.2 用于安全指标检验的样品总量不得少于800g。
5.2.3 用于微生物检验的样品应在无菌条件下抽样,并将所取样品存放于无菌容器中,样品总量不得少于250g。
表5 泥螺产品取样量
批量p(kg) 取样量(kg)
p≤1000 2
1000<p≤5000 5
5000<p≤10000 10
p≥10000 15
5.3 检验分类
5.3.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执行,检验项目为感官、规格等级。
5.3.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部分规定的全部项目。
a)新建养殖场的养殖泥螺;
b)泥螺产地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d)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一次的周期性检验。
5.4 判定规则
5.4.1 感官检验
感官检验所检项目应符合3.1的规定;检验结果中有两项及两项以上指标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允许重新抽样复检,如仍有不合格项则判为不合格。
5.4.2 安全卫生指标
微生物及安全指标的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本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
5.4.3 规格等级
按本部分3.2中的规定判定。
6 包装、标志、运输、保鲜
6.1 包装
所用包装材料应坚固、洁净、无毒、无异味。
6.2 标志
应标明产品的名称、规格、净重、产地、生产者及出厂日期。
6.3 运输
宜在5℃~15℃条件下运输。运输过程中避免日晒、雨淋。
6.4 保鲜
宜在5℃~15℃的条件下保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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