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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2007-07-10 16:50 来源: 作者: 网友评论0条 浏览次数 1

      【发布文号】:卫生部令第5号
  【发布时间】:1990-11-20
  【生效日期】:1990-11-20

茶叶卫生管理办法


(1990年11月20日卫生部令第5号)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茶叶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绿茶、红茶、紧压茶等茶类的毛茶和成品茶。其它茶类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茶叶加工厂(场)应远离污染源,要有防尘、防烟设施。摊晾、拼堆茶叶的场地要用水泥地面,保持清洁,不得混入泥沙、石灰等异物。茶叶加工器具应符合卫生要求,搞好机具的改进、维修和保洁,严防机油滴漏和其它有害物质的污染。


 第四条 鲜叶、毛茶收购应严格执行验收标准,不得收购掺假、含有非茶类物质以及有异味、霉变、劣变的茶叶,或污染农药或其它物质等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茶叶。拼堆和堆放地点应通风、干燥、洁净,不得与化肥、农药或其它杂物混合存放。


 第五条 装运茶叶的运输工具必须清洁、无毒、无异味,不得与其它有毒、有异味的物品同车装运,运输途中要注意防雨、防潮、防止污染。


 第六条 茶叶在贮存、销售过程中要注意防潮、防霉、防污染。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茶叶不得销售。茶叶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第七条 茶叶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生产加工部门应积极建立健全产品检验机构,加强卫生检查,逐步开展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检验,做到产品合格后出厂。


 第八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采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注:1996年5月29日 卫监发(1996)第33号文中指出本文中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改为“卫生行政部门”,文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说明: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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