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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 ①打印填写,项目填写完整、规范,不得涂改。 ②申报的保健功能用语规范、准确,参照《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 ③申报单位名称、企业营业执照或独立法人资格证书以及签章三者应完全一致。 ④产品名称、企业名称与委托书及销售证明中的名称完全一致(中英文)。 (2)申报单位的声明(国产保健食品提供) ①产品名称、申报单位名称与申请表中的名称完全一致。 ②声明的具体格式和内容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保健食品申报受理审批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注法[2003] 号)办理,可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网站(http://www.sfda.gov.cn)下载。 (3)产品配方及依据 ① 产品名称、申报单位名称与申请表中的名称完全一致。 ② 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印章。 ③ 真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须按《卫生部关于印发真菌类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84号)和《卫生部关于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卫法监发[2001]158号)的有关规定提交资料。 ④ 核酸类保健食品须按《卫生部关于印发核酸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27号)的有关规定提交资料。 ⑤ 以酶制剂和氨基酸螯合物为原料的保健食品须按《卫生部关于印发以酶制剂等为原料的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00号)的有关规定提交资料。 ⑥ 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的保健食品须按《卫生部关于限制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提交资料。(外经贸委或主管林业局的证明)。 ⑦ 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的保健食品须按《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60号)的有关规定提交资料。 ⑧ 铁皮石斛需提供可使用证明。 ⑨ 用于生产保健食品的原料须按《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⑩ 保健食品的配方依据须用祖国医学理论、现代营养学理论、现代科学理论阐明改产品的配方依据,并提供有效(专业期刊、教科书、论著)的科学文献资料。 (4)功效成分、含量及功效成分的检验方法 ①产品名称、申报单位名称与申请表中的名称完全一致。 ②加盖申报单位的印章。 ③功效成分、含量及功效成分的检验方法应分别列出。 (5)生产工艺及简图 ①产品名称、申报单位名称与申请表中的名称完全一致。 ②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印章。 ③分别用文字和流程图详细描述产品的主要生产过程及生产条件。 ④是否采用了大孔吸附树脂加工工艺。(请核准) (6)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 ①产品名称、申报单位名称与申请表中的名称完全一致。 ②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印章。 ③功效成分的检测方法已列入附录A。 ④原料要求已列入附录B。 ⑤辅料要求已列入附录C. ⑥企业标准的格式以及编制方法应参照GB/T1.1-2000的要求执行。 (7)检验机构处局的检验报告 ①检验报告应按如下顺序排列: 检验申请表 检验单位的受理通知书 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保健功能评价报告 兴奋剂检验报告(抗疲劳、减肥、促进生长发育) 功效成分鉴定报告 稳定性试验报告 卫生学检验报告 ②检验报告中产品名称、企业名称与申请表中的名称完全一致。 ③检验单位的印章、签字符合要求,报告中的每页应盖齐缝章(齐缝章应清楚),不允许在检验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上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 (8)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 ①产品名称、申报单位名称与申请表中的名称完全一致。 ②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印章。 (9)产品说明书样稿 ①产品名称、申报单位名称与申请表中的名称完全一致。 ②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印章。 ③产品说明书应符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标示内容及其标示要求》的有关要求。 (10)受委托申报单位应提交委托申报的委托书(进口产品) 出具的委托书符合《卫生部保健食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要求。 (11)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进口产品) 出具的生产销售证明文件符合《保健食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要求。 (12)可能有助于产品评审的其他资料 必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印章。 (13)未启封的完整产品样品小包装1件 产品样品上的文字内容与产品设计包装(产品标签)上的文字内容完全一致。 (14)其他事项 ①申报资料中所有外文(外国地址除外)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之后。 ②申报资料中出现的地址完全一致。 ③申报资料使用A4规格纸打印,申报的各项内容完整、清楚,没有涂改。 ④申报资料按以上顺序排列,各项资料间有明显的标志区分。 ⑤原件和复印件完全一致。 ⑥申报产品属于目前法规规定的受理范围。 ⑦提交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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