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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绿色食品认证工作程序
2007-11-30 10:49 来源: 作者: 网友评论0条 浏览次数 0
5.环境调查

  5.1检查员在现场检查工作的同时,依据中绿中心《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试行)》开展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并详细填写《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表》和《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调查人员明细表》。调查后2个工作日内向市绿办递交调查报告。

  5.2经调查确认,产地环境质量符合中绿中心《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试行)》规定的免测条件,免做环境监测。

  5.3 根据中绿中心《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经调查确认,有必要进行环境监测的,执行第6条。

  6. 环境监测

  6.1市绿办收到检查员报送的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后,有必要进行环境监测的,在2个工作日内给绿色食品定点环境监测机构发送《绿色食品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任务通知书》。

  6.2 定点环境监测机构收到通知单后,40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监测报告2份,连同填写的《绿色食品环境质量监测情况表》2份,报送市绿办。

  7. 产品检测

  7.1绿色食品定点产品监测机构自收到样品、产品执行标准、《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检测费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产品检测报告2份,连同填写的《绿色食品产品检测情况表》2份,报送市绿办。

  8.预审

  8.1市绿办自收到检查员现场检查评估报告、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表》、《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调查人员明细表》、《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定点环境监测机构报送的《环境监测报告》及《绿色食品环境质量监测情况表》,定点产品检测机构报送的《产品检测报告》及《绿色食品产品检测情况表》后3个工作日内签署《市绿办绿色食品预审情况表》,连同认证申请材料各一式二份报送浙江省绿色食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绿办)。

  9.初审

  9.1省绿办收到市绿办报送的上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初审结论。

  9.2初审结论为“材料不完整或需要补充说明”的,省绿办向市绿办发送《绿色食品认证初审通知单》。由市绿办督促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充材料报送市绿办,市绿办收到补充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省绿办。

  9.3初审结论为不合格的,省绿办向市绿办发送《绿色食品认证初审通知单》,由市绿办通知申请人本生长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

  9.4初审结论为“合格”的,省绿办将上述材料及《省绿办绿色食品认证情况表》报送中绿中心。

  10. 认证审核

  10.1 中绿中心认证处收到省绿办报送材料及申请人直接寄送的《申请绿色食品认证基本情况调查表》后,2个工作日内下发受理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省绿办。省绿办收到受理通知书后,发送市绿办。

  10.2 中绿中心认证处组织审查人员及有关专家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结论。

  10.3 审核结论为“有疑问,需现场检查”的,中绿中心认证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计划,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省绿办,由省绿办发送市绿办。得到申请人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派检查员再次进行现场检查。

  10.4审核结论为“材料不完整或需要补充说明”的,中绿中心认证处向申请人发送《绿色食品认证审核通知单》,同时抄送省绿办,由省绿办发送市绿办。市绿办在收到《绿色食品认证审核通知单》后,要求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充材料报送市绿办,市绿办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绿办,省绿办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中绿中心认证处。

  10.5审核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的,中绿中心认证处将认证材料、认证审核意见报送绿色食品评审委员会。

  11. 认证评审

  11.1 绿色食品评审委员会自收到认证材料、认证处审核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全面评审,并做出认证终审结论。

  11.2 认证终审结论分为两种情况:

  (1)认证合格

  (2)认证不合格

  11.3 结论为“认证合格”,执行第12条。

  11.4 结论为“认证不合格”,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在做出终审结论2个工作日内,将《认证结论通知单》发送申请人,并抄送省绿办,省绿办发送市绿办。本生产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

  12. 颁证

  12.1 中绿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将办证的有关文件寄送“认证合格”申请人,并抄送省绿办,由省绿办发送市绿办。市绿办督促申请人在60个工作日内与中绿中心签定《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12.2中绿中心签发证书。

  12.3 省绿办收到绿色食品使用证书、《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登记后,发送市绿办,由市绿办发送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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