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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与一般的普通食品相区别,绿色食品实行标志管理。绿色食品标志由特定的图形来表示。绿色食品标志图形由三部分构成:上方的太阳、下方的叶片,和菇蕾。标志图形为正圆形,意为保护、安全。整个图形描绘了一幅明踞阳光照耀下的和谐生机,告诉人们绿色食品是出自纯净、良好生态环境的安全、无污染食品,能给人们带来蓬勃的生命力。绿色食品标志还提醒人们要保护环境和防止污染,通过改善人与环境的关系,创造自然界新的和谐。 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作为特定的产品质量证明商标,已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从而使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专用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这样既有利于约束和规范企业的经济行为,又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绿色食品商标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有以下四种形式: 绿色食品商标使用及监督管理 一、绿色食品商标性质及法律保护 (一)绿色食品商标性质:绿色食品商标标志是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证明商标。 1、证明商标:是指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报控制,而由期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和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2、绿色食品商标是证明商标,用以证明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的无污染、安全、优质、营养类的食品。 (二)绿色食品商标的注册内容: 1、绿色食品注册商标分别为四种形式。 A绿色食品标志图形。 B中文“绿色食品”四字。 C英文“GREENFOOD”。 D上述中英文与标志图形的组合形式。 2、商标注册类别: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2、3、5、29、30、31、32、33共九大类。其中标志图形注册核定使用别为第5、29、30、31、32、33共六大类。 3、商标注册证号:第892107至892139号,共33件。 4、商标注册人: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三)绿色食品标志商标特点。 1、商标的共同特点: 2)商标专用权在法律保护下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A、商标的限定性: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及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B、商品的时效性:商标的专用权有严格的时间效力。我国商标有效期为10年。 C、商标的地域性:商标的专用权遵循属地原则,商标在哪个国家(地区)注册,就在哪个国家(地区)受法律保护。 2、绿色食品商标作为证明商标的特点: 1)食品商标专用性:只有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企业界才能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商标标志。 2)绿色食品商标的限定性: A、只有绿色食品商标注册的四种商标形式受法律保护。 B、只有在注册的九大类(标志图形为六大类)商品上使用。 3)绿色食品商标的地域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日本、香港等已注册的国家和地区受到保护。 4)绿色食品商标的时效性:1996年11月7日至2006年11月6日,有效期满须申请续展注册。 5)绿色食品商标的注册人“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只有商标的许可权和转让权,没有商标使用权。 (四)绿色食品商标的法律保护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5、《关于依法使用、保护“绿色食品”商标标志的通知》(工商标字[1992]第77号)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函字[1996]第82号文(内容为加强对以“绿色食品”冠名单位实行登记注册的监督管理)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 二、绿色食品商标的使用管理 (一)绿色食品商标使用的时间限制(时效性) 1、企业取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后,应尽快在产品包装上和宣传广告中使用绿色食品商标标志。 2、绿色食品商标标志有效使用期为三年。按照《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自批准之日起三年有效。要求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须在有效期满前九十天内重新申报。 3、绿色食品商标在企业AA级绿色食品产品上有效使用期为一年(农作物为一个生长周期)。 4、在绿色食品商标有效期内,如发生下列情况,企业须立即停止使用绿色食品商标。 (1)改变生产条件、工艺、产品标准及注册商标的; (2)由于不可抗拒因素丧失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 (3)监督抽检不合格的。 以上情况,须待按照相关规定解决问题后,再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方可继续使用绿色食品商标。 (二)绿色食品商标使用的产品(商品)限定。 1、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任何企业和个人无权使用绿色食品商标。 2、绿色食品商标只能在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的产品上使用。 3、取得绿色食品标志后,企业几种常见的擅自扩大标志使用范围的情况。 (1)取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在未获标企业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商标。 (2)取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在获标产品的系列产品(未获标)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3)取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在其合资或联营的企业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商标标志。 (4)取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在兼并的企业(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生产的同类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商标。 (5)经销单位用自己单位的名称(作为生产者),销售取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并在该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商标。 (6)取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将绿色食品商标转让他人使用。 (三)绿色食品商标使用的地域限制。 绿色食品商标标志在中国、日本、香港等已注册的国家和地区受相关法律保护。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在出品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商标须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同意。 (四)绿色食品商标设计须符合《中国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要求。 1、绿色食品标志图形、标准色、标准字体的标准化规定。 2、绿色食品商标应用系统。 绿标编号含义: LB———XX———XX XX XX XXX X 标志 产品 批准 国别 地区 产品 产品 编号 分类 年度 省 序号 分级 (具体编号见附件) 3、绿色食品商标的宣传广告。 4、提倡四位一体(标志图形、“绿色食品”文字、编号和防伪标签)。 A、一品一号原则。(即一个产品一个编号,包括系列产品均为一品一号) B、加注“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英文应统一译为“Certified China Green Food Product”。 上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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