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乳制品包括巴氏杀菌乳、灭菌乳、酸牛乳、乳粉、炼乳、奶油、干酪。乳制品的申证单元为3个:液体乳(包括巴氏杀菌乳、灭菌乳、酸牛乳);乳粉(包括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调味乳粉);其他乳制品(包括炼乳、奶油、硬质干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乳制品及申证单元名称和产品品种。乳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501。 尚未纳入本细则管理的其他乳制品,待条件成熟时,将纳入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二、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生产车间、原料和成品仓库。成品库中贮存巴氏杀菌乳和酸牛乳的库房应必备冷库制冷设备,以保证产品的贮存要求。 乳制品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必须具备下列生产设备。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液体乳 (1)巴氏杀菌乳必备的生产设备 1)储奶罐;2)净乳设备;3)均质设备;4)巴氏杀菌设备;5)灌装设备;6)制冷设备;7)清洗设备;8)保温运输工具。 (2)灭菌乳必备的生产设备 1)储奶罐;2)制冷设备;3)净乳设备;4)均质设备;5)超高温灭菌设备;6)无菌灌装设备;7)清洗设备。(注:保持灭菌也称二次灭菌乳:上述第5、6改为5、灌装设备、6、高温保持灭菌设备,其他项不变)。 (3)酸牛乳必备的生产设备 1)储奶罐;2)净乳设备;3)均质设备;4)发酵设施;5)制冷设备;6)杀菌设备;7)灌装设备;8)清洗设备;9)保温运输工具。 2.乳粉 (1)湿法工艺生产必备的生产设备 适用范围:湿法工艺生产适合于本细则中规定的奶粉类产品。 1)储奶设备;2)净乳设备;3)配料设备;4)浓缩设备;5)杀菌设备;6)喷雾干燥设备;7)包装设备。 (2)干法(干混)工艺生产必备的生产设备 适用范围:干法工艺生产仅适合于本细则中调味乳粉的生产,全脂奶粉、脱脂奶粉、全脂加糖奶粉不得采用这种工艺生产。 1)原料的计量设备;2)混合设备;3)半成品和成品的计量设备;4)包装设备。 3.其他乳制品 (1)炼乳必备的生产设备 1)储奶设备;2)净乳设备;3)标准化设备;4)杀菌设备;5)浓缩设备;6)清洗设备。 (2)奶油必备的生产设备 1)储奶设备;2)净乳设备;3)标准化设备;4)均质设备;5)杀菌设备;6)分离压炼设备。 (3)硬质干酪必备的生产设备 1)储奶设备;2)净乳设备;3)冷却设备;4)均质设备;5)杀菌设备;6)搅拌设备;7)压滤设备。 三、产品相关标准 企业生产的乳制品应当符合下列标准规定的有关要求。
申证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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