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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的通知(二) |
| 2007-07-11 09:23 来源: 作者: 网友评论0条 浏览次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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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审查表
使用说明
1.本审查表依据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有关法律、法规及《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规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备的10个必备条件制订。
2.本审查表适用于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的审查评价。
3.本表按照质量管理职责、生产资源提供、技术文件管理、采购质量控制、过程质量管理、产品质量检验六个部分,对46项内容进行审查评价。每一项审查内容都有“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三种审查评定结论。其中:“一般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性质轻微的不合格;“严重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者是性质严重的不合格。
4.审查组依据本审查表和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现场审查。在审查中,本表中2.1.2.1、2.2.1、3.1.1、4.3.1、6.1.1等项目需参照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进行。现场审查结束后,审查组应当填写《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审查报告》,其中审查结论为“合格”或者“不合格”,同时应当说明企业是否具备自行出厂检验能力。
确定审查结论的原则是:
(1)企业存在1项以上(含1项)严重不合格项或存在8项以上(含8项)一般不合格项,审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2)企业不存在严重不合格项,且存在的一般不合格项少于8项,审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5.企业如存在不考核项(见审查表的备注),可不进行审查。
6.审查组应当将企业存在的不合格项填写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合格项改进表》中,并要求企业尽快纠正或采取纠正措施。
一、质量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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